全文如下

    国家

    第一条 中华民国,由中华人民组织之。

    第👻🎆🎱二条 中华民👯国之主权,本于国民🏦🜖之全体。

    第三条 中华民国之🗁😬🄞领土,依从前帝国所有之疆域。🆽

    人民

    第四条 中华民国人民,无种族、🚉👦🋆阶🏦🜖级、宗教之区别,法律上均为平等。

    第五条 人民享有左列各款之自由权

    一 人民之身体,非依法律,不得逮捕、拘禁🙵、审问、🍘🈕♴处罚;

    二 人民之家宅,非依法律,🚻不得侵入或搜索;

    三 人民于法律范围内,有🀯⛹🟔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;

    四 人民于法律范围内,有言论、著作、刊行,及集会🍘🈕♴、结社之🈛自🜊🀝♘由;

    五 人民于法律范围内,有书信秘密🏦🜖之🔬🃮自由;

    六 人民于法律范围🗁😬🄞内,有🀯⛹🟔居住迁徙之自由🎵;

    七 人民于法律范围内,有信教之自由。

    第六条🍮 人民依👯法律所定,有请愿于立法😶🅵院之权。

    第七条 人民依法律所👓🈟定,有诉讼于法院之权。

    第八条 人民依法律所定,有请愿于行政官署及陈🈙诉于平政院之权。

    第九条 人民依法律所定,有应任🚉👦🋆官考试及从事公务之🍘🈕♴权。

    第十条 人民依法律所定,有选举🚉👦🋆及被选举之权。🈙

    第十🗚🜏一🍮条 🌻🄔人民依法律所定,有纳税之义务。

    第十二条 人民依法律所定,🚻有服兵役之义务。

    第👻🎆🎱十三条 本章之规定,与陆海军法令及😶🅵纪律不相抵触者,军人适用之。

    大总统

    第十四条 大总统为国之元首🚻,总揽统治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