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文如下
国家
第一条 中华民国,由中华人民组织之。
第👻🎆🎱二条 中华民👯国之主权,本于国民🏦🜖之全体。
第三条 中华民国之🗁😬🄞领土,依从前帝国所有之疆域。
人民
第四条 中华民国人民,无种族、🚉👦阶🏦🜖级、宗教之区别,法律上均为平等。
第五条 人民享有左列各款之自由权
一 人民之身体,非依法律,不得逮捕、拘禁🙵、审问、🍘🈕♴处罚;
二 人民之家宅,非依法律,🚻不得侵入或搜索;
三 人民于法律范围内,有⛹🟔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;
四 人民于法律范围内,有言论、著作、刊行,及集会🍘🈕♴、结社之🈛自🜊🀝♘由;
五 人民于法律范围内,有书信秘密🏦🜖之🔬🃮自由;
六 人民于法律范围🗁😬🄞内,有⛹🟔居住迁徙之自由🎵;
七 人民于法律范围内,有信教之自由。
第六条🍮 人民依👯法律所定,有请愿于立法😶🅵院之权。
第七条 人民依法律所👓🈟定,有诉讼于法院之权。
第八条 人民依法律所定,有请愿于行政官署及陈🈙诉于平政院之权。
第九条 人民依法律所定,有应任🚉👦官考试及从事公务之🍘🈕♴权。
第十条 人民依法律所定,有选举🚉👦及被选举之权。🈙
第十🗚🜏一🍮条 🌻🄔人民依法律所定,有纳税之义务。
第十二条 人民依法律所定,🚻有服兵役之义务。
第👻🎆🎱十三条 本章之规定,与陆海军法令及😶🅵纪律不相抵触者,军人适用之。
大总统
第十四条 大总统为国之元首🚻,总揽统治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