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五条 大总统代表中华民国。
第十六条 大总统对于人民之全体负责任。
第十七条 大总统召集立法院,宣告开会、停会、闭会。大总统经参议院之同意,解散立法院;但须自解散之日起,六个月🌅以内,选举新议员,并召集之。
第十八条 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及预算案于🗎🚡🔾立法院。
第💅🏡十九条 大总统为增进公益,或执行法律,或基于法律之委任🎀🍾,发布命令,弄得使发布之;但不得以命令变更法律。
第二十条 大总统为维持公安,或防御非常👃🆈🍧灾害,事机紧急🎅🎩,不能召集立法院时,经参议院之同意,得发布与法律有同等效力之教令;但须于次期立法院开会之始,请求追认。
前项教令🗜🜜🂾,立法院否认时,嗣🜡后即失其效力👃🆈🍧。
第二十一条 大总统制定官制官规。大总🗎🚡🔾统任免文🜧武职官🃮🛋。
第二十二条 大总统宣告开战、媾和。
第二十三条 大总统🆪💓为海陆军大元帅,统率全国海🜧陆军。
大总统定海陆军之编制及兵额。
第二十四条 大总统接受外国大使、公使。
第💅🏡二十五条 大总统缔结条约。但变更领土,或增加人民负担之条款,须经立法院之同意。
第二十六条 大总统依法律宣告戒严。
第二十七🗜🜜🂾条 大总统颁♱🌌给爵位、勋章,并其他荣典。🕭
第二十八条 大总统宣告大赦、特赦、减刑、复权;🕭但大赦须经🎀🍾立法院之同意。
第二十九🗜🜜🂾条 ☠大总统因故去职或不能视事时,副总统代行其职权。
立法
第三十条 🌩🁮立☠法以人民选举♧之议员,组织立法院行之。
立法院之组织及议员选举方法,由约法会议👃🆈🍧议决之。
第三十一条 立法院之职权如左
一 议决法律;
二 议决预算;
三 议决或承诺关于公债募♧集及国库负担之条件;
四 答复大总统咨询事件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