五 收受人民请愿事件;

    六 提出法律案;

    七 提出关🆒🎼🖗于法律及其他事🍿🍹🍃件之意见,建议于大总统;

    八 提出关于政治上疑义,要求大总统答复;但大总统🝛🋸认🌻🄖为须秘密者,得不答复之;

    九 对于大总统有谋叛行为🍿🍹🍃时,以总议🖲🖥🔬员五分四以上⚞💥之出席,出席议员四分三以上之可决,提起弹劫之诉讼于大理院。

    前项第一🂆款至第八款,及第二十条、第二十五条、第二十八条、第五十五条、第五十七条事件,其表决以出席议员过半数之同意行之。

    第⚈三十二条 立法院每年召集之🀹🁩🈛会期,以四个月为限;但大总🆯📄😓统认为必要时,得延长其会期,并得于闭会期内召集临时会。

    第⚈三十三条 立法院之会议,须公开之;但经大总统之要求🔔或出席议员过半数之可决时,得秘密之。

    第三十四条 立法院💻🖿😜议决之法律案,由大总统公布施行🝛🋸。

    立法院议决之法律案,大总统否认时,得声明理由,交院复议;如立法院出席议员三分二以上仍执前议,而大总统认为于内治🖈🐩外交有重大危害,或执行有重大障碍时,经参议院之同意,得不公布之。

    第三十🙒🉵🋨五条 立法院议长、副议长,由议员互选之,以得票过投票总数之半者为当🈶选。

    第三💵十六条 立法院议员🙄🇸于院内之言论及表决,对于院外不负责任。

    第三十七条 立法院议员,除现行犯及关于内乱外患之犯罪外,🗹☷🄃会期中非经🁚🆕🏛立法院许可,🖿😙不得逮捕。

    第三十八条 立法院法,由立法院自定之。

    行政

    第⚈三十九条 行政以大总统为首长,置国务卿一人赞襄之。

    第四十条 行政事务💻🖿😜置外交、内务、财政、陆军、海军、司法、教育、农商、交通🈶各部分🖿😙掌之。

    第四💵十一条 各部总长依法律、命令,执行主管行政⚞💥事务。

    第四十🙒🉵🋨二🂆条 国务卿、各部总长及特派员,代表大总统出席🔔立法院发言。

    第四十三条 国务🏶卿、各部总长有违法行为时,受肃政厅之纠弹及平政🏽🟢🞷院之审理。

    司法

    第四十四🂆条 🆟🐴🄃司法以大总统任⛖🚘📨命之法官组织法院行之。

    法院编制及法官之资格,以法律定之。

    第四十五条 法院依法律独立审判民事诉讼、刑事诉讼;但🔔关于行政诉讼及其他🋽🞱🗾特别诉讼,各依其本法之规定行之。

    第四十六条 大理院对于第三⛖🚘📨十一条第九款之弹劫事件,其审判程序,别以法律定之。